如何有效禁止關係企業間的財務「五鬼搬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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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清流雙月刊106年7月號〉空大法律課程教師 朱言貴
許多大老闆同時擁有數家公司,並擔任數家公司的董事長,對於這數家公司,具有實質掌控的權力;然而大老闆與這數家公司之間,往往「愛有差等」,並非一視同仁,有些是核心企業,有些則否,故對於前者付出較多的心血,對於後者則可能無心經營,甚至只想從中牟利。
由於難以面面俱到,大老闆針對其核心企業,係以「母公司」的方式來經營,至於其他的邊緣企業,則以「子公司」的方式,放牛吃草,兩者每每構成控制與從屬的關係。「母公司」稱為控制公司,而「子公司」稱為從屬公司,如臂之使指,儘管母、子公司之間各具獨立法律人格亦然。
大老闆只要掌握住控制公司,那麼透過控制公司,從而遙控從屬公司,非常方便。所謂控制公司,即是對從屬公司的人事、財務及業務,具備主導的能力。一般而言,控制公司只要掌握從屬公司一半股權,就能夠控制住從屬公司,甚至只要掌握三分之一股權,即足以進行有效之掌握。
假設法律上不設特別之規定,那麼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便能夠予取予求。而控制公司的負責人,每每透過掏空從屬公司,從而達到圖利自己之目的。運用典型的五鬼搬運法,據以牟取暴利的行為,正是指此而言。一旦從屬公司被掏空之後,其股票變成「壁紙股」,沒有什麼價值可言。當然對於從屬公司之股東,以及它的債權人來說,陷於非常不利之局面。
什麼是法律上的「揭開面紗原則」?
法律是追求公平的正義,既然控制公司大老闆造成別人之損害,而法律上有句名言:「有權利,就有救濟;有損害,就有賠償。」那麼對於從屬公司之股東,以及它的債權人而言,究竟要怎麼請求損害賠償呢?如果拘泥於傳統法律觀念,便會面臨求償無門之苦,原因即在於無論自然人或「法人」(a legal person,主要指公司、國家等),在法律上每個人皆有獨立的人格,各自對自我的行為負責,毋庸替別人之行為負責。
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就算控制公司大老闆掏空從屬公司,也與控制公司無關,從屬公司的受害者,頂多向控制公司大老闆求償,無法向控制公司起訴,豈不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所以現今美國法律創立了「揭開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doctrine),只要從屬公司的受害者能夠舉證,證明控制公司操控從屬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則在法律上將兩者「視為一體」,控制公司須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因而保障其權益。
鑑於堅守伊斯蘭教基本教義的虔誠婦女信徒,除了兩隻眼睛之外,全身皆包裹得緊緊的,臉孔尚須用面紗遮住,此乃嚴謹的守貞行為,而應用到關係企業治理層面,為了確保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權益,一旦控制公司業已操控從屬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那麼從屬公司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揭開控制公司之面紗,而控制公司亦須對從屬公司所負的債務及債權人負責,儘管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乃是不同的法律人格,亦不例外。
與「揭開面紗原則」相關之法律原則
按某國內著名企業在民國七十年代末期,推展海外購併業務之際,為了確保公司本身權益,曾經對「揭開面紗原則」多方探討,並且在制度規劃方面,設計許多關卡的防火牆,用意無非與海外公司有效切割,避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相互牽扯在一起。此外,英美法更進一步發展著名的「深石原則」(deep-rock doctrine),從屬公司發生支付不能,或是進而宣告破產時,則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得與其他的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或清償順序,最起碼應該劣於從屬公司的債權人,用以保護從屬公司債權人之利益。
假設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均發生支付不能,或是演變成宣告破產時,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應合組破產財團,共同清償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債務。最重要的是,控制公司為從屬公司的控制股東時,尚須對從屬公司負忠實義務,此即「控制公司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ies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不得為任何有害於從屬公司少數股東的行為,否則應對從屬公司之少數股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間責任的釐清
殊不知權利與義務是對稱的概念,「有權利,就有義務。」兩者之間相對等,屬於並存的觀念。權利越多,義務就跟著水漲船高。控制公司經由掌握從屬公司,而獲得各式各樣的好處,當然同時應該承擔義務,彼此形同連體嬰,上述所講的掏空從屬公司,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另外,控制公司也可以透過從屬公司,從事所謂的「財務槓桿操作」,以本身之小額資金,來進行不成比例的商業行為,往往對從屬公司構成極大的風險。萬一造成從屬公司虧損,卻一走了之,豈不是對從屬公司太不公平?
結論
以著名的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為例,其掀起強烈的金融海嘯,除了美國、歐盟及日本的經濟,一一遭受到重創之外,我國與其他東南亞國家亦無法倖免於難。產業面臨極大危機,廠商的國外訂單大幅減少,甚至出現「無薪假」。素負盛名之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尚且因為辭退員工事件,而鄭重公開地向社會道歉。追究其中的源頭,就是導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貪婪心理,把眾多不良債權刻意包裝成外觀亮麗的衍生性商品,從「次級房貸」(subprime mortgage)出問題之後,一發而不可收拾,迄今後遺症尚在。
不容控制公司胡搞瞎搞,否則星星之火足以燎原,關係企業的經營不善勢必釀成連鎖的反應,其中一家公司倒閉,必然導致骨牌效應,一連串導致眾多公司行號破產關門,嚴重摧殘國家經濟,以及人民福祉。本於依法行政或依法辦事之原則,任何人都應守法,遑論企業界攸關全民的利益,牽一髮而動全身,更需要恪遵法遵需求,深入肯綮,進而邁向優質公司治理之終南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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