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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分署安衛績效獎懲原則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中分署

工程之高風險安全衛生作業項目稽查獎懲要點

111年11月30日訂定發布

一、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提升臺中分署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藉由本分署所屬工程之高風險安全衛生作業項目稽查,獎勵稽查績優人員,激勵本分署員工積極執行安衛稽查與強化安衛管理,以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查人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確實督導、執行各業管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若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除依法應負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另依本要點追究其應負之行政責任,藉以有效降低員工及承攬廠商職災事故。

三、(高風險安全衛生作業項目)併入本分署品質稽查項目,以藉由稽查人員品質稽查作業,促使相關人員落實安衛稽查與強化安衛管理。

四、獎勵對象:臺中分署執行職安衛稽查工作之人員。

五、獎勵標準:

  1. 高風險作業項目稽查係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情事進行內容稽查。
  2. 本分署辦理「品質稽查」時,一併落實稽查高風險安衛作業項目。
  3. 確實稽查安衛高風險作業項目落實填列資料完整者,每次該工程承辦人記點1分。
  4. 確實稽查高風險安衛作業項目,查有重大安衛缺失立即指示暫停施工,迅速督導改善完成後予以同意施工,改善前、中、後均有照片記錄佐證,並落實填列資料完整者,每次該工程承辦人員記點5分。
  5. 於工區發現可能發生職災之「潛在事故」,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整個過程作成紀錄並有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佐證者,每次該工程承辦人員記點5分。

六、重大職業災害考核及懲處:

  1. 本要點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情事之一:
    • 發生死亡災害者。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 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幾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2. 重大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各單位應確實檢討疏失,並釐清相關人員應負之責任歸屬,再依應負疏失責任之輕重,於災害發生後併同調查報告,擬定懲處建議上呈分署長核辦。
  3. 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本分署人員管理工程不善者,則該標工程之相關事故人員當年度考績考量宜送分署考績委員會考評建議不列甲等。

七、依照本要點第五點獎勵標準,記點總分最高者,得以記功1次為原則,並送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其餘依照評分高低排序,研提當年度得獎人數,送本分署考績委員會參處,審查討論後陳報分署長認可,報署建議敘獎。

八、本獎勵期程為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本分署應成立評審小組,分署長為召集人,指派分署內單位主管五至七人組成之,依提送稽查統計資料辦理評選事宜,評選小組依照記點總分高低,評定被獎勵人順序,送交分署長核定。

九、本要點經簽奉分署長核定後即日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