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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

行政院農業部會為落實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以維護自然生態景觀, 確保國土保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的,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 異議複查工作。

本分署依權責為執行本查定及異議複查工作,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處理步驟: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人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臺灣山坡的地土地面積廣達966,509公頃,為期使山坡地資源獲得合理利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查定。有關前述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工作,迄105年底止,苗栗縣查定筆數344,767筆,面積83,362.03公頃,佔苗栗縣山坡地範圍面積95.39%,臺中市查定筆數205,397筆,面積83,362.03公頃,佔臺中市山坡地範圍面積87.76%。本分署105年度受理苗栗縣山坡地異議複查申請案件1,010筆,面積829.09公頃,其中異議更正519筆,面積287.32公頃,維持原查定103筆,面積83.32公頃。為擴充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資料查詢系統功能,配合地政單位地籍資料之異動適時更新,水土保持局於94年度起,推動與內政部地政司地籍資料交換作業機制,俾使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相關地籍資料得以整合,並落實e政府服務平臺,增加行政效率 。

  • 歷年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執行情形(共二張)
    歷年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執行情形
  • 歷年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執行情形